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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1阅读数: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精神,规范我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扩大采购自主权,加速科研项目采购实施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2019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按经费性质区分,对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分别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

年度采购计划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

(一)科研经费

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小于5万元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事前论证、集体决策、体现竞争”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也可通过学校小额采购竞价平台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为5万(含)—30万元的项目,通过学校小额采购竞价平台采购,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竞价的采购项目,报招标与采购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也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二)非科研经费

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小于2万元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事前论证、集体决策、体现竞争”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也可通过学校小额采购竞价平台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万(含)—10万元的项目,通过学校小额采购竞价平台采购,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竞价的采购项目,报招标与采购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

3、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4、采购《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之内的货物、服务项目,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采购规范及要求

(一)采购项目经费来源中包含科研和非科研两类经费时(无论比例大小),按照非科研经费标准执行。

(二)各单位应依法合规履行采购程序,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手段逃避政府采购或规避公开招标。

四、本通知相关内容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五、调整后的采购限额标准自2019118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招标与采购中心

201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