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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1阅读数:

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程序的通知

     为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我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执行过程,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活动风险。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强调如下:

一、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我校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完成招标采购后所签订的专用合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我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预付款有风险,学校所有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将统一采用“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款”的付款方式。

五、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时、逐条履行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所规定的事项。重点关注: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尽早到货,提前准备场地、水电等安装条件,及时验收及按约定付款等事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设专人定期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情况及执行进度。望配合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