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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5阅读数:

                                                              校招采〔2021〕2号

关于调整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提升采购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晋财购[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2021年第7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等进行调整。

一、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

(一) 科研经费

1. 采购山西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以内的项目,按照“集采目录”和《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等文件执行。

2. 采购“集采目录”以外的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学校二级单位自行采购,也可实行校级小额采购; 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实行校级小额采购50万元(含)以上,实行校级统一采购或政府采购

3. 紧急采购的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认定后,选择便利于科研活动的采购方式执行。

(二) 非科研经费

1. 采购“集采目录”以内的项目,严格按国家和省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2. 采购“集采目录”以外的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实行学校二级单位自行采购,也可实行校级小额采购; 5万元(含)-20万元(不含),实行校级小额采购;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20万元(含)-6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实行校级统一采购;50/60万元(含)以上,实行校级统一采购或政府采购。。

3. 紧急采购的项目,由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选取有利于学校发展的采购方式执行。

二、采购规范及要求

(一) 采购项目经费来源中包含科研和非科研两类经费时(无论比例大小),按照非科研经费标准执行。

(二) 实行校级小额采购、校级统一采购、政府采购的项目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实行学校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各单位负责,各二级单位应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进行政府采购,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三)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内控制度,强化采购项目负责人主体责任,落实“谁采购、谁尽责、谁负责”的新型采购人制度,以“事前论证、集体决策、体现竞争”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管理办法,并在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备案,保证自行采购活动依法合规。

(四) 各二级单位应主动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自行采购的结果需按照各单位的采购管理办法在本单位的官网发布结果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格式及内容的模板可从招标与采购中心官网下载。

(五) 学校将组成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各二级单位自行采购业务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

三、本通知相关内容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四、调整后的采购限额标准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




                                                                                            太原理工大学

2021年7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