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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采购项目论证报告(版本号:20240927)

发布时间:2024-10-15阅读数:

大额采购项目论证须知

一、凡申请购置单台(套)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或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货物及服务项目,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二、论证报告应包括采购项目概况、购置理由、采购需求、市场调研、配套条件落实情况、交付实施要求、验收标准、仪器设备项目效益预测、专家论证意见、项目所在单位意见及校领导意见等。

三、采购项目论证应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经费所属部门)部门组织,或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经费所属部门)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所在单位共同组织。经发展改革部论证进入项目库的采购项目,需完成专家论证,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签等环节。未经发展改革部论证进入项目库的采购项目,需完成专家论证,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经费所属部门)负责人审签等环节,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还应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经费所属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量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五、论证专家应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专家组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六、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调研情况进行。论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三)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节能节水、绿色环保、绿色建材、可再生资源、科技创新、乡村振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四)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执行方式、验收方法、验收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六)配套条件是否落实,本校是否有同类设备仪器,能否共享,使用效益及风险分析等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七、论证组织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需对论证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需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

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无需论证,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国家或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和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同类采购项目。

九、论证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国有资产管理部备案,一份由项目负责人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