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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阅读数:

关于政府采购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

2014年12月我校相继收到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文件,现根据文件精神将各事项通知如下:

1、2014年2月1日起,山西省财政厅要求所有中标结果均不能有紧贴预算中标的情况出现,否则将以无效中标结果驳回。另根据2014年11月21日下发的山西省财政厅“晋财购【2014】53号”文件精神的要求,采购人在上报采购计划中的最终预算应包含不低于8%的预算余量。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对采购计划审核时,将对没有标注预算余量的采购计划予以退回。

2、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晋财购【2014】49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我校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应由资产部门牵头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应包含有我校纪检等部门人员。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晋财购【2014】49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我校“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同时必须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

4、为满足财政厅采购计划申报新要求,避免出现因申报计划时资金来源填报不明确导致出现付款时无法批支付的问题,从201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采购计划审批表》,对资金来源一栏做了细化,单一或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请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调整相关工作,确保我校政府采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年1月5日